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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淋雨试验设备的检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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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9-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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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淋雨试验设备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正式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 e、产品批量生产时,每年至少定期抽检一次。 淋雨试验抽样及评定规则:成批生产的试验箱,批量在20台以上时抽检2台,不足20台抽检1台。抽检样品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否则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检。第二次抽检合格时,仅将第一次抽检不合格项目返修,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如第二次抽检样品中仍有1台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第二次抽检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淋雨试验箱之出厂检验: a、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收部门负责。 b、本检验在空载条件下进行。 c、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d、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下表。 e、试验箱除温度均匀度胶容差采用抽样检验外,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均应合格。 抽样及评定规则:温度均匀度及容差的出厂抽检量按产品一次批量的10%计算,但不得少于2台。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1台不合格,应酬加倍抽检;第二次抽检合格时,仅将第一次抽检不合格项目返修,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如第二次抽检样品中仍有1台不合格,则对该批产品逐台检验。温度均匀度、波动及温度容差检验淋雨试验箱检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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