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9日晚,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调价指令,国内汽柴油批发价均从6月30日起上调600元每吨,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6月30日,北京崇文门附近一处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换上新的汽油价格牌。 新华社记者罗晓光摄
发改委网站6月29日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130元和63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3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新闻背景:中国成品油价格近期历次调整一览
中新网6月29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发出通知,决定自6月3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以下是本网整理的近期中国成品油历次价格调整:
2009年6月29日,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600元
2009年5月31日,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400元;
2009年3月25日,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90元和180元;
2009年1月15日,发改委决定再次降低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60元;
2008年12月19日,汽油出厂价每吨降低900元;柴油出厂价格每吨降低1100元;
2008年6月20日,上调汽油、柴油价格每吨1000元,上调航空煤油每吨1500元;
(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 )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930 7260
天津市 7485 6745
河北省 7485 6745
山西省 7555 6800
辽宁省 7485 6745
吉林省 7485 6745
黑龙江省 7485 6745
上海市 7500 6750
江苏省 7540 6785
浙江省 7540 6800
山东省 7495 6755
湖北省 7510 6770
湖南省 7550 6830
河南省 7505 6765
海南省 7630 6880
广东省 7565 7795 6815
广西自治区 7630 6880
宁夏自治区 7490 6745
甘肃省 7470 6765
新疆自治区 7265 664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500 6760
合肥市 7505 6765
福州市 7540 6790
南昌市 7505 6765
成都市 7705 6980
重庆市 7690 6945
贵阳市 7665 6905
昆明市 7695 6935
西安市 7470 6755
西宁市 7435 677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 (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 )